国创卓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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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给予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1]。著作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2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 权公约》。为了适应日益变化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2012年,在我国北京通过了《试听表演北京条约》。深化了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同时更促进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改革。
 

  

二、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4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5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6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7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8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9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10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11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其它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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