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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变更-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是指: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的分类:

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3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4发明人变更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6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7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8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填写著录变更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1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3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4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5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
           (3) 联系人事项的变更:   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 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6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7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8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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